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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三條條文、第五條附表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公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8.10.01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8014887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施行日期: |
108.10.03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第三條條文、第五條附表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三條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第五條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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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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