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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二條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0.3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6474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第二條
法規名稱: 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容: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四年應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學
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一次。
評鑑類別及對象為本市設有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類特殊教育班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