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新竹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條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1.06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6702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11.08
旨: 修正新竹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11條條文
法規名稱: 新竹市檢舉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容:
第11條
檢舉案件獎勵金之核發,應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才予核發獎勵金,
以半年核發一次為原則。但獎勵金預算不足時,得俟後續預算編列程序及
期程,彈性調整核發檢舉獎勵金之頻率及方式。罰鍰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者,得以每期實收罰鍰金額比率核發。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通知檢舉人於文到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