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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刪除第7點,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1.15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8016989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刪除第7點,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社會處處長。
(三)勞工處處長。
(四)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五)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六)專家、學者六人。
(七)兒童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
(八) 本市兒童及少年代表二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單位)或
機構(團體)代表職務異動者,得隨時改聘(派),其任期以補足原
任期為限。
本會幕僚作業,由社會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四、本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
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
委員應親自出席第一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及經公開遴選之少年代
表列席。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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