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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戶籍謄本申領須知」第三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民政處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12.23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8019335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戶籍謄本申領須知」第三點、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戶籍謄本申領須知
容:
三、以當事人身分申領戶籍謄本者,應繳驗當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戶籍謄本者,除繳驗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正本及提供被申請人詳實、明確足資查詢之身分資料外,並應依規
    定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十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