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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2.27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9713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動物園門票收費標準
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門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電子錢包功能之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及多功能電子票證學生
卡者,由閘門入園給予九折優惠。
非設籍本市六歲以上至十二歲以下兒童,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給予優待票
新臺幣二十五元。
下列人員得免費入場:
一、未滿六歲及設籍本市十二歲以下之兒童。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進入園區。
三、六十五歲以上。
四、持有志工榮譽卡。
五、本園志工。
六、持有本園動物認養卡。
七、各級學校至本園實施校外服務經本園核准。
八、兒童節當日十二歲以下者。
九、原住民五十五歲以上。
十、其他經新竹市政府核准。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得免費入場者應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