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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12
發文字號: 府行交字第109002826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新竹市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發售作業要點
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民眾長期及經常性之停車需求,提供
    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以下簡稱月票)優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有停車場:指新竹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
      停車場。
  (二)月票:指提供指定車輛以一個月為期,於期間內就特定公有停車場
      不限次數、不特定停車位停放之憑據。


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交通處(以下簡稱交通
    處)。


四、公有停車場管理者對於使用月票停車者,不負保留車位之義務。
    申購月票者應於每月二十日至當月最後一日前辦理申購次月份之月
    票。
    月票若未於期限前申購,仍以一個月計價,有效期間自購買日起至
    當月底止。
    月票發售以月繳或季繳方式為原則,季繳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前繳交。


五、月票原價按計時費率乘八小時乘二十天,依其營運方式、區域、停
    車需求之不同,擇定下列發售方式:
 (一)屬二十四小時營運者,月票售價得採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
     1、里民優惠(含公司行號負責人優惠):指公有停車場出入口中心
        點起算三百公尺範圍之住戶,售價為月票原價百分之七十五。
     2、身心障礙優惠(以下簡稱身障優惠):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住
        戶,售價為月票原價百分之六十五。
     3、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二)非屬二十四小時營運者,為月票原價百分之七十五計收,月票售價
     得採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 
     1、里民優惠(含公司行號負責人):範圍如前款第一目規定,售價為
        月票原價百分之五十。
     2、身障優惠:如前款第二目規定,售價為月票原價百分之四十五。
     3、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三)本府得依停車需求量,將月票採分時段發售,各時段售價總合為月
     票原價,售價得採折扣及優惠對象如下:
     1、里民優惠(含公司行號負責人優惠):範圍如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售價為分時段月票原價百分之九十。
     2、身障優惠:如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售價為分時段月票原價百分
        之八十。
     3、其他特殊情況得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公有停車場發售月票以不超過該停車場格位總數之百分之七十為限。
    採分時段發售者,月票發售數以不超過該停車場各時段總格位數之百
    分之七十為限。


七、申購月票者應依以下列類別提供證明文件一份向交通處辦理,屬委外
    公有停車場逕向委外廠商辦理:
  (一)一般民眾:申請書、身分證、行車執照等影本。
  (二)里民優惠:申請書、身分證、行車執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影
      本。
  (三)公司行號負責人:申請書、負責人身分證、行車執照、公司登記證
      等影本。
  (四)身障優惠:申請書、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等影本。
    前項所列之證明文件於受理申辦後由本府存查,並於每年七月份購
    買月票時,重新提供以供查核,若未提供或經查不符合優惠資格,
    將自當月變更為一般費率。


八、里民優惠登記之車輛所有人應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且為同一戶
    籍,一戶僅限優惠一輛。
    身障優惠登記之車輛所有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或身心障礙者三親等
    內之親屬,且為同一戶籍。


九、月票限指定之月份使用,逾期無效,未依規定於期限前申購月票,停
    放於公有停車場內之車輛須繳清停車費後始可駛出及申購月票。


十、紙質月票應於每月一日張貼於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資識別,如未
    張貼、張貼隱蔽無法辨識或張貼非屬當月有效月票,而致開立停車繳
    費通知單者,仍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使用月票停放之車輛須與申購時所提供之行車執照車號一致,如經
      查獲資料不符者,除依停車場收費標準收費外,並註銷月票不予退
      費,且自查獲日起二年內不受理月票申購。
      如有更換車號者,應持有關證件至交通處更改,屬委外公有停車場
      逕向委外廠商辦理更改。
      月票遺失申請補發,應附原申購之行車執照及身分證並依新竹市公
      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收取工本及手續費。


十二、若為本府舉辦各項活動需使用停車格,經核准公告後,使用月票停
      放之車輛應配合本府公告停放至指定路段或場站。


十三、欲辦理退費者,依月票售價扣除使用日數乘以每日收費費率後之餘
      額予以退還,使用日數依日曆天計算,自當月一日起至申請退費當
      日止(當日亦計入)。


十四、月票發售以登記次序認定,但得依停車需求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前項但書規定公開抽籤方式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