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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9.02.11
發布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2645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容:

第三條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節數         職稱類別

 

課程

專任

教師

兼任

導師

語文領域

國文(含選修)

十四

英文(含選修)

十六

十二

數學(含選修)

社會領域(含選修)

自然領域(含選修)

藝術領域(含選修)

十六

十二

生活領域(含選修)

生活領域之計算機概論、資訊科技概論

十六

十二

健康與體育(含選修)

十六

十二

全民國防教育(含選修)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課程(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十六

十二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課程(含選修及專題製作)

分組

十六

十二

不分組

十六

十二

藝術才能班(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班

選修課程(生命教育類、生涯規劃類、其他類)

十六

十二

         

       前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教學時,各該課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相同者,按各該課程教
       學節數合併計算;基本教學節數不同者,依各該課程教學節數比例折算後併計之。

       兼任導師應擔任綜合活動課程每週一節之班會,並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計算。
 

第四條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班

         級

  節       數

     數

職稱

類別

 

          九班以下

十班至十八班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二十五班至三十班

三十一班至四十班

四十一班至五十班

五十一班至六十班

六十一班以上

秘書、

處、室、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

教學、註冊、訓育、生活輔導、衛生組長

前欄以外其他編制內組長、學程主任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不包括進修部或分部之班級數。


第六條 領域專任教師人數超過五人以上之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各類藝術才能及學性
       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
       節數減一節。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