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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新竹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1.21 |
發文字號: |
府勞動字第1090019835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新竹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並針對 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四)其他促進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勞工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行政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交通處處長。
(六)城市行銷處處長。
(七)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八)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新竹市消防局局長。
(十)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兼任。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工處勞動條件科科長兼任,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之。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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