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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9.02.20 |
發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9003307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第七條、第十六條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 |
內容: |
第七條 寄養家庭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雙親家庭:
(一)夫妻或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
係之二人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齡皆滿二十五歲以
上,其中一方六十五歲以下,且皆具有國民中學以上教
育程度。
(二)結婚二年以上且雙方相處和諧。
(三)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
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四)家庭有固定收入,且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五)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六)雙方願意協助兒童及少年接受療育,並學習相關專業知
能。
二、單親家庭:
(一)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六
十五歲以下,且具國民中學以上教育程度。
(二)共同生活之家屬品性端正、健康良好,無傳染性疾病及
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三)有固定收入,且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四)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活動空間。
(五)願意協助兒童及少年接受療育,並學習相關專業知能。
三、專業寄養家庭具下列條件之一,並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至第六
目規定。
(一)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五十
歲以下,具高中以上教育程度,且曾任托兒所、安置機構
保育人員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照顧者實際居住於新竹縣、市,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五十
歲以下,具大專以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且曾有二年
以上社會工作實務經驗者。
申請為寄養家庭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或受託單位申請並
經審核合格及完成相關訓練、授證後,始得接受寄養。
一、申請書。
二、照顧者之健康證明。
三、照顧者之收入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兒童及少年經依本法安置於親屬家庭時,準用本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府補助受託單位之寄養行政事務費標準,每人每月寄養安置
費之百分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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