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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修正第5點及刪除第17點條文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4.21 |
發文字號: |
府財產字第10900633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修正第5點及刪除第17點條文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
定,發起勸募。
十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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