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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修正第5點及刪除第17點條文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4.21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900633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修正第5點及刪除第17點條文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
容:
五、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
    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
    定,發起勸募。

十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