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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辦理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全案修正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4.24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06567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新竹市政府辦理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全案修正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各區公所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新竹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
    各區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績效,以提升行政效能,減少爭
    訟發生,保障民眾財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督導考核每半年辦理一次。


三、各區公所應於本府派員實地辦理督導考核前,將該年度耕地三七五租
    約業務之各項工作成果及相關資料彙整成書面資料,以供督導考核之
    用。


四、督導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依附表一規定。
    督導考核中發現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督導考核情形詳
    載於督導考核評分表(附表一)。督導考核結束後填具督導考核結果
    彙整表(附表二),並函請區公所改進。
    區公所接獲督導考核結果後,應填具督導考核改進回報表(附表三)
    並將改善情形報府備查。


五、督導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督導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二次及業務主管嘉
    獎一次;督導考核成績為甲等者,得對區公所主辦人員嘉獎一次;督
    導考核成績為丙等者,由本府加強輔導外並予複評。複評結果仍未改
    善者,得對區公所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