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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法規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4.24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9006572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修正第二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法規名稱並修正為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須知
容:

二、耕地租佃爭議,應向本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行調處。


三、爭議當事人申請調解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本會提出。



四、本會受理調解、調處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