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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2月24日生效

主管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機關: 新竹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5.07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071747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新竹市政府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2月24日生效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
    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績效評核,特訂定本要點。

五、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總分為一百分,評核表格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專業表現(百分之五十):專業及行政工作服務之品質、效能與信守專業倫理情形。
   (二)品德(百分之十五):專業人員情緒管理、待人處事之表現情形。
   (三)工作態度(百分之三十):認真負責與積極進取之態度、團隊合作與工作配合度。
   (四)出缺席(百分之五):值勤接案及出席相關會議之情形、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校級專輔人員之績效由學校及輔諮中心評核之,其所占百分比,依一週內駐學校及調派天
    數比例而定;市級專輔人員之績效由輔諮中心主任及主管科長評核之。
    專輔人員如有輔導相關特殊貢獻與表現優異者,可視狀況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
    理,嘉獎一次者評核時總分增一分,記功者總分增三分,記一大功者總分增九分;申誡一
    次評核時總分扣一分,記過者總分扣三分,記大過者總分扣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
    一百分計。

六、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專輔人員最高可晉級至七等七階,督導人員最
              高可至八等七階。已達最高薪點者,以最高薪點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評核之甲等人數比率,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
    連續二年評核結果乙等者不予續聘。
    專輔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市財力等級標準補助及本市配合款
    支應。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