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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第6點、第9點,並自109年5月20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6.08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109008441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第6點、第9點,並自109年5月20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 |
內容: |
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於機關網站首頁
設置專區或便捷聯結方式公開:
(一)依第三點規定之作業規範及第五點規定訂定之管考規定應予公開。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
其核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包括補(捐)助事項、
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每半年公
開。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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