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新竹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
內容: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係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鑑定列冊,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並就讀新竹市市、私立及國立附屬國民中小學,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障礙程度在中度以上之學生。
二、無法自行上下學,須由專人專車接送者。
三、學校未提供免費交通車服務之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者係指經專業評估確認,並經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
前項通過之評估,須納入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中。
第三條 補助金額:上課期間,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四條 申請辦理方式: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生,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各校將初審合格名單彙整後填報交通補助費統計表,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
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連同有關證件及資料報新竹市政府複審後核撥各校,
若學生於學期中轉學,應依實際情形按月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追繳。
第五條 申請交通費補助需先扣除交通車乘坐容量後仍無法服務之學生始得申請。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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