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新竹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收費標準表
主管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公布機關: |
新竹市政府 |
公布日期: |
109.05.11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9007037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新竹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收費標準表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勞工育樂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地,指多功能教室,二樓大禮堂、電腦教室及第一、二會議室,四樓第
三會議室與五樓烹飪教室及視聽室。
本場地之管理單位為本府勞工處。
第3條 使用本場地,應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詳如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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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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