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各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
第 3 條
各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
業發展處指揮監督,綜理市場業務。
第 4 條
各市場管理員之員額設置標準如下:
一、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但二個以上市場
合計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第 5 條
各市場人事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 6 條
各市場會計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 7 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行。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