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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眷村改建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50091966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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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期有效加速推動本府眷村改建工作之進行
及協助解決眷改工作遭遇之困難,特設置眷村改建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以期共同打造優質眷改成果、落實眷改政策。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整體加速推動本市眷村改建工作之規劃。
二  爭取改建主辦權及個案協議內容之研擬。
三  辦理委外工作方式與內容之研擬及審核。
四  改建案設計規劃內容之審核。
五  需協調事項之檢討與建議。
六  其他有關眷改工作重大興革事項之研擬或建議。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五至廿三人。



第 4 條
本會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
任之;
一  本市副市長暨本府主任秘書、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
二  具有專門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三  里長或眷村代表。
四  熱心公益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派兼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 5 條
會務行政工作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國宅課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會
務並負責推動、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第 6 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依第四條第一款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派之。



第 7 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依第四條第二、三、四款聘任之委員按規定發給出席
費。



第 8 條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



第 9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定
期會議開會前三日應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
會議不在此限。



第 10 條
本會審議及討論之事項,依一般會議方式進行,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
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由
主席裁決。



第 11 條
會務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或經費項下支付。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