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市
長為召集人,秘書長為副召集人。除市長、秘書長及新竹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教育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任之:
一 教育學者專家。
二 家長會代表。
三 教師代表。
四 教師會代表。
五 教師工會代表。
六 社區及弱勢族群代表。
七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第 3 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並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市長補聘(派)之,補聘(派)之
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專任執行秘書一人,其人選經本委員會決議後,由市長聘任之
。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負責擬定會議相關議程及議決事項之協調與追蹤,並就
其結果向本委員會定期會議提出報告。
本委員會一般行政庶務工作由本府教育處派員擔任之。
第 5 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教育處年度工作計畫之諮詢與審議。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重大教育政策之諮詢與審議。
三、教育概算之諮詢與審議。
四、校務發展之諮詢與評鑑。
五、其他重大教育事務之諮詢、協調及評鑑。
六、提案並協助推動本市教育之興革。
第 6 條
本委員會每季開會一次,由市長召集;另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
臨時會。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之。但第五條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經市長核定後移請本府教育處執行。
第 8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行為者,應辭去委員職務:
一 與本市中、小學有商業往來者。
二 向本市中、小學進行關說與請託者。
三 連續缺席本委員會會議三次以上。
前項事項有爭議時,經本委員會審查屬實,決議提請市長解除委員職務。
第 9 條
委員於審查本人、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符合前項規定者,經本委員會決議得命其迴避。
第 10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第 11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