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依法辦理各類展示動物之蒐集、保育
、疾病醫療、預防保健與推廣社會教育及園區展示參觀、解說導覽及有關
學術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園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發
展處之指導監督,綜理園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園置獸醫、課員。
第 5 條
本園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園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課員代行。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園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園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