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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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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招生辦法包含登記分發入學、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等
方式。



第 3 條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
會、加入區域聯合招生委員會或成立新竹市聯合招生委員會,議定各校招
生計畫或簡章,於第一學期結束前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實施。


第 4 條
各校招生委員會依學校特色議定招生方式及錄取名額,其中登記分發入學
名額,以不少於當年度本府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同時辦
理甄選及申請入學者,登記分發入學名額以不少於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第 5 條
各校辦理登記分發入學方式如下:
一  實施範圍:各校應自行或聯合辦理登記分發。
二  實施對象: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以下簡稱學力測驗),
    選擇登記分發竹苗區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  實施方式:
〈一〉採登記分發之方式辦理,符合登記條件者皆可參加。
〈二〉以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依據,不得加權計分。
〈三〉學生應以當年度一次國民學力測驗分數完整使用,並於登記分發入
      學報名時選擇一個登記分發區參加分發。
四  實施時間:
〈一〉第二次學力測驗結束後。
〈二〉每年七月辦理為原則。


第 6 條
各校辦理甄選入學方式如下:
一  實施範圍:
〈一〉音樂、美術、舞蹈、戲劇及體育特殊才能班等經本府核准設立之班
      、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
      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依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所設之數理、語文資優班,招生區內各校得
      聯合辦理甄選。但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地之單一學校或聯
      合甄選委員會報名。
二  實施對象: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  實施方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各校所訂條件,向所就讀國民中學提出申請,由國
      民中學彙整報名。
〈二〉以學力測驗分數為甄選依據,不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得參採學生
      在校藝能表現、綜合表現及特殊事蹟等。
〈三〉各校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實驗、口試、小論文、實作、表演或術科等
      。但不得加考任何學科紙筆測驗。
四  實施時間:
〈一〉每年第一次學力測驗成績公佈後。
〈二〉放榜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學力測驗報名前。


第 7 條
各校辦理申請入學方式如下:
一  實施範圍:
〈一〉各校得自行或聯合辦理申請入學。
〈二〉學生限向國中三年級學籍所在地學校或招生區聯合申請入學委員會
      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1 分別向一所高中或一所高職提出。
      2 同時向一所高中及一所高職提出。
二  實施對象:
〈一〉本市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取得學力測驗分數者。
〈二〉非應屆國民中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取得當年度學力測驗分數者。
三  實施方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各校所訂條件,自行向欲就讀學校或招生區聯合申
      請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各國民中學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各校以學力測驗分數為申請依據。
〈三〉各校應參採學生之在校成績(限直升入學)、特殊才能、優良品德
      或綜合表現等。
〈四〉各校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不得再辦理任何形式之測驗。
〈五〉直升入學以本校學生為原則。但各校得考量社區地緣因素,提供若
      干名額予鄰近國中,其提供名額之原則應報本府核定。
四  實施時間:
〈一〉每年第一次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
〈二〉放榜時間應於每年第二次學力測驗報名前。


第 8 條
特殊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第 9 條
技(藝)能優良學生甄審保送入學、國中技藝教育班畢業生分發實用技能
班、輪調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礙學生等特定招生對象之班別,依其相關
之招生辦法辦理。


第 10 條
各校辦理報名及入學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 11 條
各校辦理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招生,其招生不足之缺額,應納入登記分發
入學方式招足,最後不足缺額得繼續辦理招生。



第 12 條
報名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方式獲錄取之學生,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錄
取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得參加登記分發入學。



第 13 條
各校辦理各項入學作業得酌收報名費,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且應依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各校應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參與辦理各項招生工作,並於年度
招生工作結束後,辦理作業檢討。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