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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學生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89)府行法字第9486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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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立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各校) 應以全校學生為對象,就其能力、性
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第 3 條
各校學生輔導工作之目標在於協助學生培養崇高之理想,良好之生活習慣
,適當之學習態度與方法,瞭解自己所具條件,認識環境,適應社會,正
確選擇升學或就業之方向。



第 4 條
各校學生輔導工作項目如左:
一  生活輔導。
二  教育輔導。
三  職業輔導。



第 5 條
各校實施學生輔導工作,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進度,逐步實施,除應注
重與大專院校及國民中學輔導工作上下之銜接外,並應加強與家庭及社會
之聯繫。推行輔導工作時,須注意校內各單位之協調及配合,以發揮輔導
之整體功能。



     第 二 章  輔導要項
第 6 條
各校為實施輔導工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釐訂輔導工作計畫與進度。
二  建立學生資料。
三  舉行各種心理與教育測驗。
四  舉辦輔導工作實驗與研究。
五  舉辦輔導工作績效評鑑與改進。



第 7 條
各校實施生活輔導工作項目如下:
一  進行生活常規與定向之輔導,增進學生之生活適應能力。
二  實施個別諮商,瞭解並協助學生解決問題。
三  辦理學生生活及特殊行為問題之調查與處理。
四  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處理人際關係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
    。
五  其他有關生活輔導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第 8 條
各校實施教育輔導工作項目如下:
一  輔導學生培養良好之學習態度、習慣與方法。
二  進行學生學習困擾之調查與處理。
三  定期實施學生性向、興趣及成就測驗,並參照其志願,進行分班編組
    教學。
四  調查研究學生各種特殊才能,予以分班或分組教學。
五  輔導學生瞭解自己所具條件及各大專院校科、系性質,以確定升學目
    標。
六  其他有關教育輔導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第 9 條
各校實施職業輔導工作項目如下:
一  實施個別諮商,並與家長聯繫,以瞭解學生就業意願。
二  協助學生認識職業道德、職業現況及建立正確就業觀念。
三  輔導學生選定職業目標、選習職業課程或轉學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
四  舉辦職業座談會及參觀工廠或建教合作機構。
五  輔導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六  其他有關職業輔導之規劃與執行事宜。



第 10 條
各校第一學年輔導工作之重要項目如下:
一  準備學生資料表格及有關設備。
二  實施新生始業輔導。
三  實施學生體格檢查。
四  舉行智力、性向、興趣及學科成就等測驗。
五  協助學生瞭解高級中學教學目標與培養適當之學習態度、習慣及方法
    。
六  鑑別資賦優異學生,並對其成績優異之學科進行輔導。
七  輔導不適於繼續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轉學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



第 11 條
各校第二學年輔導工作之重要項目如下:
一  依據測驗結果及學生意願舉行選組分班。
二  檢查學生在分組方面之適應情況。
三  協助學生解決各學科學習上之困難。
四  調查學生之特殊能力,並作觀察研究,予以必要之輔導。
五  實施學科成就測驗與行為困難之調查、研究及輔導。
六  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處理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七  繼續輔導不適於接受高級中學教育之學生轉學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
    學校。



第 12 條
各校第三學年輔導工作之重要項目如下:
一  輔導學生瞭解升學、就業之意義及其途徑。
二  輔導學生瞭解其學業成就,認識升學目標並作升學之準備。
三  輔導學生確定就業意願並作就業準備。
四  輔導學生參觀訪問大專院校或職業機構。
五  蒐集有關職業訓練及就業資料,輔導學生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



第 13 條
各校進行輔導工作應依本辦法分年工作項目,參酌學校之條件,訂定年度
工作計畫及進度實施之。



     第 三 章  輔導實施方式
第 14 條
各校應運用測驗、觀察、調查、會談及訪問,以建立學生資料體系,作為
輔導之基礎。



第 15 條
各校輔導工作,得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  個別輔導以個別諮商、個案研究及家庭訪視等方式,由輔導教師配合
    導師與學生個。
二  團體輔導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參觀訪問、有關
    課程與實習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以協助學生適應團體生活、處理
    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 16 條
各校實施輔導工作,應舉辦下列各種測驗:
一  智力測驗:一年級第一學期實施。
二  性向測驗:一年級第一學期實施。
三  興趣測驗:一年級第二學期實施。
四  成就測驗:各年級第二學期實施。
五  其他測驗依實際需要實施。
各校自學生就學第二學年起,應參照前條智力、性向、興趣與成就等測驗
之結果及學業成績,輔導其選組及修習有關之科目。自第三學年起,依據
各學科成就、智力、性向及興趣等測驗結果,分別加強輔導學生升學或就
業。



第 17 條
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下列資料加以研判。
一  國民中學成績。
二  入學考試成績。
三  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結果及學業成績。
四  教師觀察報告。



第 18 條
各校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業輔導,著重充實教材之深度,必要時得依資賦優
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年限及升學辦法縮短其成績優異學科之學習年限




     第 四 章  輔導行政
第 19 條
各校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及專任輔導教師遴聘,依高級中學法規定辦理。
各校輔導工作應由主任輔導教師秉承輔導工作委員會之決定,統籌規劃,
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或輔導教師及各班導師等合作進行,並應經常與學校
所在地之社區、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及學生家庭等密切聯繫。



第 20 條
各校應設置輔導教師辦公室、諮商室及資料室等輔導場所。



第 21 條
各校應製備輔導工作所需之資料、設施及器材。



第 22 條
各校實施輔導工作應於每學年終了時舉行評鑑,檢討得失改進。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