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小校小班教育理念,發揮教育改革效
能,並配合學校及社區發展需求,降低學生通學安全顧慮,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市各國民中小學分校或分班之設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
規定。
第 3 條
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立分校或分班:
一、現有國民中小學,其校地、校舍已無法再行擴建,且無法調整學區者
。
二、地區遼闊、學生通學不便或有安全之虞者。
三、新成立之社區自成範圍,每年入學學生人數達二班以上者。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試辦實驗教育之情況特殊地區,每年入學學生
人數達一班以上,為便利學生就讀者。
第 4 條
設立分校或分班之標準如下:
一、校地:得由社區依法提供;或由本府依法取得產權或辦理租(借)用
。
二、人員:班級數超過兩班以上,得設置分校,分校置主任一人。分校及
分班之教師編制依新竹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組織編制規程辦理,情
形特殊者,專案報本府核定。
三、設備:應符合教育部訂頒之國民中小學設備標準或本府所頒定之設備
標準。
四、經費:由本府及學校依規編列預算。
五、應覓適當之校址,且無安全顧慮,其建築物及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
相關法令。
第 5 條
申請設立分校或分班之學校,應辦理設校說明會,邀請轄區內民意代表、
熱心教育人士、本府及所屬相關單位、社區人士、學校家長會或教師代表
等參加,提供設校意見,充分溝通協調,協助解決困難問題及研商處理方
案。
第 6 條
新設國民中小學分校或分班,以不致使該地現有國民中小學教室剩餘過多
為原則,惟剩餘教室作為專科教室之用時不在此限。
第 7 條
學校成立分校或分班,應於籌備完竣陳報本府核備後設立。
第 8 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