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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所屬中小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89)府行法字第84063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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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為落實所屬中小學 (以下簡稱各校) 導師職責,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每班置導師一人,導師遴聘要點由各校訂定之。



第 3 條
全校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負其導師之職
責。



第 4 條
國民中學導師以擔任該班導師至學生畢業為原則,國民小學擔任導師以年
段 (低、中、高) 為原則。



第 5 條
導師職責如下:
一  級務處理。
二  班級經營。
三  學生生活及學習指導。
四  個案輔導。
五  親師溝通。
六  學生偶發事件處理。
七  學生申訴事件處理。
八  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國民小學各年級得置學年主任一人,中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得置級導師一
人,由訓 (教) 導處召集同一年級導師互選後,報請校長聘任。



第 7 條
學年主任及級導師職責如下:
一  協助處理該年級之事務。
二  推行行政業務。
三  協助輔導新進導師。



第 8 條
各校應定期舉行全校性導師會議,由訓(教)導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
時,得由學年主任 (級導師) 召開該年級導師會議。



第 9 條
教師兼導師者,發給導師費。學年主任及級導師得酌減授課時數。



第 10 條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績效卓著者,各校應於每學年結束,依規定辦理獎勵。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