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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新生分發入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89)府行法字第31752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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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區劃分由新竹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人口、交通、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規
劃;其劃分原則如下:
一  顧及學生通學。
二  依據各校容量。
三  均衡學校發展。
四  配合社區發展。
五  符應降低班級人數政策。
六  參考各方建議。



第 3 條
本府得依實際需要劃設共同學區;其劃設原則如下:
一  國中改制高中者 (含完全中學) 。
二  新設學校者。
三  學校辦理教育實驗方案者。
四  校舍重大增修改建者。
五  依本府國民中小學班級總量限制學校調整者。
六  特殊情況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五款班級總量限制相關規定另定之。



第 4 條
本市國民中小學新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入學學校報到。各學區之入學
對象為設籍並居住於本學區者。



第 5 條
新增里鄰者,依原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里鄰,其入學之新生得依
其兄姊於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就讀。



第 6 條
特殊班、實驗班、特殊身分學生、國民中小學本校教職員工子女,另依有
關規定分發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第 7 條
本府對已劃定之學區,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調整之。



第 8 條
學校應時常實施家庭訪問,對分發或轉入之學生實地查對戶籍資料,如發
現在校學生非設籍與居住本校學區者,應勒令至設籍居住學區學校就讀。



第 9 條
國小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  每年由各區戶政事務所於五月份造具國小新生入學名冊一式三份送本
    府。
二  各區公所及市立各國民小學至本府領取新生入學名冊。
三  各區公所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寄發入學通知單。
四  各國小新生報到。



第 10 條
國中新生入學程序如下:
一  由各國小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學生住址之學區別,造具該學年度
    畢業生分發國中入學名冊一式四份;其中二份送學區國中,一份存校
    ,一份送本府教育局。學生住址應註明里、鄰、戶籍地、設籍日期及
    聯絡電話。
二  各國中於六月中旬前寄發入學通知單,通知學區學生入學。
三  各國中新生報到。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