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據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
任,委員十至二十人,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
聘 (派) 兼, 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
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本市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委派兼
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祕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惟出席委員得酌支
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會開會決議應經委員會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額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