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1150016591 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新竹市衛生
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至二十人,由市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
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
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醫療爭議調處事項,得由主任委員另行邀請部分委員召開臨時會予以調處
,並得依需求聘請法學、醫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