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公害防治等
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環境部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掌理綜合計畫、環境教育宣導、環境影響評估、公害糾
紛、公害陳情案件追蹤管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
理等事項。
二、空氣品質維護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及低碳永續家
園推動執行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掌理水污染防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整)治、飲用水
管理及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項。
四、環境衛生管理科:掌理一般廢棄物規劃管理、環境衛生及資源回收管
理政策之擬訂及實施等事項。
五、環境永續管理科:掌理新竹市永續發展、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空氣
品質人工測站及水質檢驗分析、環境品質監測與調查及環境資訊規劃
與管理等事項。
六、廢棄物處理科:掌理廢棄物處理設施及事業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法制、國家賠償、新聞、公共關係
、車輛管理、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等事項。
未設科掌理之事項,由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之。
第五條
本局設清潔隊,掌理廢棄物清運、資源回收執行、環境整理等事項,得下
設區隊,人員由本局人員中派充之。
第六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隊長、技正、區隊長、專員、科員、技士、技佐、辦
事員及書記。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九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時
,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
行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