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  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再調處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市市長兼任之,委員八人至二十人,任期三年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  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  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  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  醫學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五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本市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