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
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
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二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第一項單位(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必要時召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機關)兼任者,除主任委員外,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
五人,均由本府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 6 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