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規定之本市性侵害犯罪
之被害人。
第 4 條
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 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
理申請。
二 本市性侵害防治特約醫院。
第 5 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6 條
補助項目如下:
一 醫療費用。
二 心理復健費用。
三 律師及訴訟費用。
四 緊急生活費用。
第 7 條
醫療費用補助如下:
一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每次最高額以新台幣(以下同)
三千元為上限,其範圍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費用。
二 有特殊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及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
得專案申請補助。
第 8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如下:
一 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 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
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
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團體心理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
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各目補助次數,視情形得酌予增加。
第 9 條
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 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或相關福利機構、團
體,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療費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
二 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10 條
律師費用補助如下:
一 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檢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八千元為限。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
本向本中心申請。
前項第一款各目間如有競合,以第一目為補助上限。
第 11 條
訴訟費用補助如下:
一 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最高各以三萬元為限。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
第 12 條
緊急生活補助如下:
一 內容及標準:依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為補助標準,最高補助三
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 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社會工作員調查報告向本中心
申請。
第 13 條
申請補助項目有持續性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即停止補助。
第 14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 15 條
申請補助期限如下:
一 醫療費用、緊急生活補助應於案發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 心理復健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應於開立收據後三個月內提出申
請。
第 16 條
所需經費由中央及本府依比例編列預算辦理。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