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
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市府編列預算。
二 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 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捐贈。
五 其他收入。
第 3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 有關國民就業事項。
三 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四 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五 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年、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第 4 條
本基金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東後除已發生
權責者得依規定申請保留,經核準後繼續使用外,應停止動支,繳回基金
專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動支者,即予停止
支用。
第 5 條
動支本基金準備金,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 因計畫業務增加或原列標準調整,致增加經費或原列經費不敷者。
二 因應加強社會福利措施臨時需要,有必要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三 上級交辦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第 6 條
本基金在專業或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第 7 條
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留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