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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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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社會福利,加強社會安全制度,
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  市府編列預算。
二  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三  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四  個人或團體捐贈。
五  其他收入。


第 3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  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  有關國民就業事項。
三  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四  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五  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年、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第 4 條
本基金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東後除已發生
權責者得依規定申請保留,經核準後繼續使用外,應停止動支,繳回基金
專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動支者,即予停止
支用。


第 5 條
動支本基金準備金,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  因計畫業務增加或原列標準調整,致增加經費或原列經費不敷者。
二  因應加強社會福利措施臨時需要,有必要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三  上級交辦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第 6 條
本基金在專業或商業銀行設立專戶儲存。


第 7 條
本基金當年度所列支出有剩餘時,應留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第 8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決算之編造,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