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 3 條
前條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辦理
,所需經費由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 4 條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手冊者。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六十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三、創業未滿一年或已營業需轉型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接受扶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獎助者。但民國九十年前,申辦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已還清者
,不在此限。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褔利機構技藝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貼補。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
可證影本。
五、已營業需轉型者請檢附轉型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
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第 6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七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按臺
灣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十為每年一月
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第 7 條
申請利息貼補之貸款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正,
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
得超過三人,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且申請人
共同出資應佔合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第 8 條
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
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第 9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及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
(執業許可證) ,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
轉讓。
第 10 條
申請利息貼補者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
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貼補。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