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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4 0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50184559號
法規體系: 勞青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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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規定及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

 一款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利息貼補,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 3 條

 前條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本府辦理,所需經費由新竹市政府

 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 4 條

 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

     礙證明者。

 二、年齡在十八歲至六十五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三、創業未滿一年或已營業需轉型者。

 四、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同性質之補助。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褔利機構技藝訓練領

 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貼補。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及青年處提出申請: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二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二份。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人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

     可證影本。

 五、已營業需轉型者請檢附轉型前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

 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貼補。

 

 

 

 第 6 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七年為限,申請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利息,由本府

 全額補助。

 

 

 

 第 7 條

 申請利息貼補之貸款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正,

 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同時申請。但同一事業申請者不

 得超過三人,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且申請人

 共同出資應佔合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

 

 

 

 第 8 條

 經核准利息貼補者,應於每年一月、七月檢齊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

 息之收據正本並填具申請書表提出申請。

 

 

 

 第 9 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及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

  (執業許可證) ,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

 轉讓。

 

 

 

 第 10 條

 申請利息貼補者所經營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

 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得終止貼補。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