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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85897號
法規體系: 勞青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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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以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勞工及青年處
為主管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收取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分配之就業安定基
    金統籌分配款。
三、本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
    (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
     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本市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及自力更生補助。
四、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市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項
    。
五、補助或委託辦理或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六、補助或委託辦理或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七、獎勵或表揚本市熱心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人員或單位。
八、辦理或委託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等相關事宜。
九、購置或興建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庇護性就業等所需
    之場所、土地及相關設施設備等。
十、補助或委託辦理或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宣導、座談、研討、
    觀摩、研習等活動。
十一、遴用人員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三、辦理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本市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
      務機關(構)名冊必要之費用。
十四、本法第九十八條之收入,應專供作促進視覺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十五、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
十六、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綜合大樓管理、行政庶務及設施設備之購置、
      維護、修繕、保養等。
十七、主辦及協辦本基金相關業務經費。
本基金專款專用,並由本府加強管考,評估成效,作為嗣後補助之審核參
考。其運用應由本府訂定就業促進計畫及審定補助標準。


第 6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