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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10016415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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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辦市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建設
管理維護已辦竣重劃區業務需要,設置新竹市各重劃區基金 (以下簡稱重
劃基金)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重劃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 3 條
重劃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重劃基金來源如下: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補助或撥款。
二  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三  貸款收入。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 5 條
重劃基金用途如下:
一  實施重劃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  重劃費用、補償費用、貸款利息及重劃工程費用。
三  已辦竣重劃地區維護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發展建設與管理費用。
四  管理重劃基金及研究發展重劃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五  其他辦理重劃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第 6 條
重劃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重劃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