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興辦市地重劃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建設
管理維護已辦竣重劃區業務需要,設置新竹市各重劃區基金 (以下簡稱重
劃基金)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重劃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第 3 條
重劃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重劃基金來源如下:
一 政府循預算程序之補助或撥款。
二 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三 貸款收入。
四 孳息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 5 條
重劃基金用途如下:
一 實施重劃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 重劃費用、補償費用、貸款利息及重劃工程費用。
三 已辦竣重劃地區維護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發展建設與管理費用。
四 管理重劃基金及研究發展重劃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五 其他辦理重劃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第 6 條
重劃基金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第 7 條
重劃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
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