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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領用臨時、試車牌照車輛使用牌照稅徵收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88)府秘法字第71565號
法規體系: 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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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領用臨時試車牌照車輛使用牌照稅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
如下:
一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
    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自用者每日新臺幣四十一元。
    大客車每日新臺幣二十三元。
    貨車每日新臺幣二十二元、曳引車每日新臺幣二十八元。
    機器腳踏車每日新臺幣十四元。
二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
    汽車每日新臺幣四百十四元。
    機器腳踏車每日新臺幣六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