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民眾借閱使用新竹市(以下簡稱本
市)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凡本國國民、外籍人士得申請本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館藏資料,係指書籍、雜誌、錄影帶、錄音帶、及其他藉
機器或電腦處理後顯示之聲音、影像等電磁記錄成之聲光產品。
第 4 條
借閱本市公共圖書館館藏資料,應親自檢查有無損毀、缺頁、圈點或評述
等情事,如有上述情事應即告知管理人員取得證明。借閱本市公共圖書館
館藏資料,如有遺失、損毀、缺頁、圈點及評註等情事,應依下列規定賠
償:
一、借閱者自行購買相同之館藏資料賠償之。
二、無法自行購買賠償時,依原館藏資料購買價格或估計價格二倍之現金
賠償之。
第 5 條
外借館藏資料逾期未還,書籍、雜誌、視聽資料每本(片)每逾期一天,
停權一天。
第 6 條
遺失或損毀借閱證辦理補證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繳交補證工本費新
台幣一百元。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