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在道路路面
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3 條
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第 4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方式為之,由得標者與
本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第 5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應
有停車場經營業務。
第 6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除地價稅與房屋稅由本府負
擔外,餘由受託人負擔。
公有路外停車場相關設備之維護 (修) 費用,應由受託人負擔。但因不可
抗力致毀損滅失或情形特殊報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持公有路外停車場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
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損或減損其效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須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其所需費用由
受託人負擔,委託期滿,相關設備歸本府所有,受託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第 7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
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但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且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