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舉發污染案件獎勵金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90)府行法字第24828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共同參與環境保護學習運動,創
造潔淨清新生活環境,提昇環保意識,建立永續發展基礎,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環境保護法規 (以下簡稱環保法規) ,係指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及本府公布之環保法規。



第 3 條
民眾參與稽查違反環保法規案件前,須經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
保局) 訓練完成,取得證書後,始得為之。



第 4 條
凡違反環保法規案件,為民眾舉發,經環保局採認、處分、繳納罰鍰完成
,且未經訴願或其他救濟程序撤銷處分者,得支領該舉發案件所繳罰鍰金
額百分之十獎勵金。環保局因執行需要,於特定期間,對特定污染類別,
酌增前項獎勵金至百分之三十。第一項舉發程序、書面資料及第二項特定
期間、特定污染類別,由環保局另以公告訂之。



第 5 條
舉發獎勵金,每二個月核發一次。



第 6 條
經環保局通知領取獎勵金者,應於通知期限備妥相關證件、資料前往領取
,逾期視同放棄。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