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激勵人民或團體對法規或施政提供建
言,以擴大市政參與並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 對本府各類法規提供建言,應以書面為之。但有關施政措施以言詞提
出者,由受理之業務主管單位先行紀錄,並通知提案人限期補正。
逾前項期限未為補正者,則將前述紀錄繕本以掛號寄交提案人收執。
三 書面提案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 提案人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連絡電話號碼;如
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
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連
絡電話號碼。
(二) 法規名稱或施政措施之主旨。
(三) 目的或依據與理由。
(四) 法規或施政措施內容與相關資料。
四 第二點第一項但書以言詞提出者,經業務主管單位紀錄簽會本府計畫
室錄案後續辦。
五 受理提案之業務主管單位,除先以專函向提案人致意外,有關法規部
分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處理,施政措施依相關程序辦
理後另行函復。
業務主管單位為辦理前項提案審議,必要時得邀請提案人列席陳述意
見。
六 提案事項經依相關程序完成為全部或部分採納者,由業務主管單位簽
頒感謝狀或依新竹市政府榮譽市民證書頒發實施要點簽薦核頒榮譽市
民證書,並得酌發獎勵金以資鼓勵。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