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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文字第10901079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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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府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敘明理
    由向本府申請。

三、本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
    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四、本府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期間,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提供應用之檔案,如其中一部分有必要限制公開,應僅就其他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

六、申請人至本府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
    證明文件經本府檔案管理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指定閱覽處所。

七、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府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八) 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服務櫃檯保管;應用影像系
       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八、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九、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七點及第八點所列情形者,本府得停止其應用,
    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檔案應用完畢歸
    還,應經本府檔案管理人點收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卷,應至本府指定閱覽處所為之。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
      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
      開放。

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前項之收費,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三、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之檔案開放應用,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注意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