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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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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


貳、維護公務機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參、政風處負責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策劃、協調、推動、執行及洩
    密之發掘、查處、以確保公務機密。


肆、內容: 
一、保密宣導: 
(一)原則:結合本機關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員工性向及其他因
      素,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加強保密宣
      導。
(二)方式: 
      1 編輯刊物:以期刊、專輯、小冊、單頁刊物資料,適時分發。
      2 放映影帶:以錄影帶方式辦理。
      3 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合,以演講、座談、專題
        報告方式辦理。
      4 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承辦人員,得按其性質,分類舉
        辦保密工作訓練、講習或研習。
      5 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三)內容: 
      1 保密有關法令。
      2 保密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 保密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改進意見。
      4 洩密案件之處罝,洩密原因及管道之檢討。
二、公務機密定期及不定期(重點)檢查 
(一)狀況研判:針對本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左列因素,先作狀況研判
      。
      1 經常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 本府之主客觀環境及各項保密設備。
      3 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定檢查計畫,報經首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如左
      : 
      1 檢查目的。
      2 檢查項目。
      3 受檢單位和人員。
      4 檢查人員編組。
      5 檢查方法和程序。
      6 檢查時間。
      7 檢查結果處理。
      8 行政支援事項。
(三)依據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具檢查報
      告表(如附表)陳報首長及上級政風機構;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
      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保密檢查一次;不定期保密檢查,視實際需要隨時實施
      。
三、洩密案件之處理 
(一)蒐報洩密資料,內容務求詳實完整,並設法取得有關證據,瞭解洩
      密管道,以利查處。
(二)屬於本府之洩密資料,應即陳報首長及有關單位主管,另逐級層報
      。(三)非屬本府之洩密案件,逐級層報。
(四)洩密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依各機關政風機構與相關單位聯係協調
      作業要點辦理。
(五)洩密案件涉及貪瀆罪嫌時,洩密案件併同貪瀆案處理,行政責任部
      分依機關獎懲規定辦理。
(六)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應協調業務單位主管,研
      採補救措施,使洩密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
      道,以資防範。
四、機密文書之處理 
(一)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對處理流程(收發、登記、擬辦、會商
      、繕校、打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
      發、印刷、複製,採取必要保密措施。
      1 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密件管制人)專責處理機密文書
        。
      2 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 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
      4 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應依規定妥慎傳送。
      5 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依規定妥慎辦理。
      6 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二)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罝機密
      維護設備;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種? 如左:
      1 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櫃、鐵櫃。
      2 遮蓋設備:如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 銷毀設備:如碎紙機。
      4 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5 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之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銷。
      6 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三)機密文件經區分機密等級後,政風處應協調主管人員每年至少檢討
      乙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定辦理變更
      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為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
      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五、專案機密保密措施 
(一)協調業務主管單位,針對本機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工程招標、
      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預先研擬嚴密之專案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
      洩密。
(二)前項專案保密措施計劃之擬定,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或目的、實施
      期間(起迄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事項)、防
      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報經機關首長核可後,協調有關業務主
      管單位,切實據以執行,並提出具體檢驗檢討改進意見,陳報首長
      及上級政風機構。
六、得視實際須需要訂定本府影印機使用之管制規定,報經首長核定後實
    施。
七、訂定本府密件文件使用電話傳真機管制規定,報經首長核可後實施。


伍、本要點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