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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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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內政部訂頒社區工作綱要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社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得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下簡稱建設
    基金),其資金總額至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其中新竹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補助款最高額新台幣三十萬元,協會自籌配合款新台幣
    二十萬元以上。


三、申請程序:
(一)各協會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即存入金融機構,於取得存款證
      明書後,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申請補助超過本府所列補助預算時,超過部分於次年優先辦理。
(三)已成立建設基金之協會不得提出申請。


四、建設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建設基金應開立專戶並由協會管理。
(二)建設基金之用僅限於存款孳息,其用途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社
      會教育、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
(三)協會使用建設基金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社會團體財務
      處理辦法辦理,區公所應從嚴審查,並負責監督。
(四)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共享,協會會員活動不得動用。
(五)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應併協會決算送區公所備查,區公所應每年檢
      查一次,本府得隨時抽查之。
(六)協會解散後,建設基金由區公所代管或指定委託機關團體負責管理
      運用。


五、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