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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社區健康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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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社區健康營造,特設置社區健康
    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社區健康營造工作之策劃、協調與督導。
(二)社區健康營造工作之指導與諮詢。
(三)機關團體申請辦理社區健康營造計畫案之初審。
(四)其他有關推動社區健康營造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以新竹市衛生局局長為委員兼主任委員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為委員兼主任委員聘(派)之:
(一)專家一至二人。
(二)學者二至三人。
(三)民意代表一至二人。
(四)社會人士一至二人。
(五)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派兼之。


五、本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但聘任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