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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50027135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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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
    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 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 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 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 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本小組於公地放領工作結束後解散。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並報內政部備查:
 (一) 財政處代表一人。
 (二) 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代表一人。
 (四) 新竹市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
 (五)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代表一人。
 (六) 新竹市區公所民政課及經建課代表各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第三
    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機關(單位)代表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
    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
    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七、本小組委員、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新竹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