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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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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新竹市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職掌如下:
 (一) 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 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 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 其他與公地放領有關事項。
    本小組於公地放領工作結束後解散。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主任秘書為委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並報內政部備
    查:
 (一) 財政局長。
 (二) 工務局長。
 (三) 環保局長。
 (四) 建設局長。
 (五) 地政局長。
 (六) 租佃委員 (三人) 。
 (七) 地政事務所主任。
 (八) 本市區公所民政課及經建課長 (各一人) 。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聘任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四  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由地政局長代
    理之。



五  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及幹事二人由本府職員中派兼,承召集人之指示辦
    理文書會議記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六  本小組執行工作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人事費及業務費項下支應。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