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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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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災害防救體系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
      擬訂事項。
(二)關於召開災害防救會報及辦理災害防救會報業務。
(三)關於協助各防災編組單位策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災害應變、復原
      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擬訂事項。
(四)關於督導落實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及執行各項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
      重建等事項。
(五)關於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訂定事項。
(六)關於協調整合本市救災資源及建立動員救災機制等事項。
(七)關於推動防災教育宣導及防災業務人員講習訓練等事項。
(八)關於舉辦大型災害防救演習或特殊災害應變訓練。
(九)關於建立災情傳遞系統及災情查報、通報與回報等機制。
(十)關於協調國軍單位支援救災及其他縣市相互支援協定之擬訂事項。
(十一)關於編印緊急應變小組聯絡名冊及作業手冊等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三、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新竹市消防局配置專職人員辦理。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四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市副市長兼任
    ,承市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機
    關)副主管(副首長)一人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
(二)本府財政處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
(四)本府教育處
(五)本府工務處
(六)本府交通處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
(八)本府社會處
(九)本府勞工處
(十)本府地政處
(十一)本府觀光處
(十二)本府行政處
(十三)本府人事處
(十四)本府主計處
(十五)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十六)新竹市北區區公所
(十七)新竹市香山區公所
(十八)新竹市警察局
(十九)新竹市消防局
(二十)新竹市衛生局
(二十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新竹市稅務局
(二十三)新竹市文化局
(二十四)新竹縣瓦斯管理處
(二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北區分署新竹辦事處
(二十六)新竹農田水利會
(二十七)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新竹工務段
(二十八)中華電信公司新竹營運處
(二十九)台灣鐵路管理局新竹運務段新竹站
(三十)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三十一)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三十二)台灣中油公司桃竹苗營業處
(三十三)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營業處新竹服務中心
(三十四)新竹後備指揮部
(三十五)空軍四九九聯隊
(三十六)台灣省自來水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三十七)相關學者專家五人,以具災害防救等相關專長者為優先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置副執行長一人襄助之
    ,由新竹市消防局局長兼任。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七、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