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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新竹市政府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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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住宅
    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本要點所稱購屋貸款利息,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配偶因無自有住
    宅首次購屋所需之貸款利息。
    第一項所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之
    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三  身心障礙者申請補助,併同政府其他法令規定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
    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四  身心障礙者不得同時申領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五  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收入計算基準,依社會
    救助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一) 設籍新竹市 (以下簡稱本市) 。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且
      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三) 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
 (四) 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五) 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六) 租賃房屋位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者。



七 申請房屋租金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本市核 (換) 發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五) 載明租賃房屋面積及租金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六) 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八  房屋租金補助標準如下:
 (一) 單身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最高補助二十平方
      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  二口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一百元, 最高補助三十二
      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 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最高補助四十
      四平方公尺,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九  身心障礙者喪失第六點所訂資格,應停止租金補助,如溢領者則應予
    追回。



十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
    ;期滿如欲繼續接受補助,應於期滿一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
    補助期間內,租賃房屋面積、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時,受補助
    人應立即陳報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經審核後自變更日終止
    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十一  租賃房屋租金補助之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
      。但檢附資料不全者,自料補齊日起發起。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
      以後者,以半個月計。
      補助款項由本府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內。



十二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 設籍本市並購置本市合法房屋者。
   (二)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住扶養者有償還能力者。
   (三)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 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者。
   (五) 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需購買自用住宅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
        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
        清償且未曾接受政府相關利息補助者。



十三  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本市核 (換) 發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
   (四) 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
   (五) 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乙份。
   (六) 申請人本人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十四  購屋貸款利息補助標準如下:
   (一) 額度:每戶以當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核定之貸款為上
        限。
   (二) 年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年。
   (三) 計算基準:以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為計算基準,每年一月一日
        依照當時國民住宅貸款利率機動調整,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
        貸銀行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貸款優惠利率之差額。



十五  有違反第十二點規定之情事者,應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並通知承
      貸銀行。



十六  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依年度預算核定補助戶數,並於每年三月公告
      。
      前項公告內容應包含資料索取時間與地點、申請期限、抽籤日期與
      地點、申請合格戶數超過核定補助戶數之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
      。



十七  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由本府指定受理貸款之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十八  經核定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依本府書面
      通知至指定銀行辦妥貸款手續。
      經核定補助者,向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或換約後,由指定銀行將資料
      送本府;本府自收到資料當月起,核撥貸款利息補助。



十九  經核定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未於期限內完成手續、購置住宅不符
      規定或未取得本府指定銀行之貸款者,註銷其補助資格,所餘補助
      名額依序遞補。



二十  當年度購屋貸款利息申請案件合格者超過核定補助戶數,由本府辦
      理公開抽籤,排定順序,除將抽籤結果公告外,並於兩星期內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公開抽籤應由本府主計處及政風處派員監籤。


二十一  申請人依序遞補時,經重新審查符合資格者,應依本府書面通知
        ,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第十八點規定辦妥貸款手續。



二十二  受補助人於貸款期間死亡者,應停止其補助。但其繼承人符合第
        十二點者,得於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府申請繼續接受補助
        。



二十三  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於補助期間內所購置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時,應於移轉登記後一個月內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銀行,其因怠
        於告知而所得之不當得利應依法定利率附加利息一併返還本府。



二十四  獲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時,承貸銀
        行應通知本府,並停止撥付補助之利息。申請人於承貸銀行對所
        提供之不動產行使抵押權前,已清償所欠本息者,恢復其利息補
        助;於承貸銀行行使抵押權後,應將積欠期間所補助之利息返還
        本府。



二十五  每位身心障礙者獲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一生以一次為限。



二十六  辦理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住宅,於受補助期間因公共工程需拆除
        、因天然災害毀損或經鑑定有毀損之虞,經向本府申請更換擔保
        品並經洽該承貸銀行同意後核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繼續辦理貸
        款。但優惠貸款金額及年限,以不高於原核准貸款餘額及剩餘期
        數為限。



二十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