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
式八份:
(一)設立幼兒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並應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
千分之一)。
(七)於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
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
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惟於山
坡地一公頃以上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辦理。
(九)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十)其他辦理本項設施使用所需相關書圖。
參 申請案應依附表二所定項目審查,申請人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地政
單位辦理變更編定。
肆 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未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完成立案手續者,即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
編定。
五、下列土地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及經政府重大投資設施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陸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