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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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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
    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欲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幼兒園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書件一
    式八份:
(一)設立幼兒園計畫書。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三)土地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變更作為幼兒園設施用途使
      用,申請人為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並應標示基地臨接道路之寬度、長度;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
      千分之一)。
(七)於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書(如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
      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
      畫書)。
(八)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者,
      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惟於山
      坡地一公頃以上者,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辦理。
(九)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檢附相關書圖文件。
(十)其他辦理本項設施使用所需相關書圖。


參  申請案應依附表二所定項目審查,申請人應於核准後六個月內向地政
    單位辦理變更編定。



肆  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未於核准日起二年內完成立案手續者,即註銷其許可,並恢復原
    編定。



五、下列土地不得申請為幼兒園設施使用: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及經政府重大投資設施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或經同意之養殖漁業生產區預定地範
      圍內之土地。
(四)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陸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